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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設立程序簡便,與現行實務作法無異,不會增加管理委員過多之作業成本及時間。
2. 透過受託人專業之管理運用,可避免住戶間的紛爭,且提高管委會之公信力及執行效率,資金運用 情形有效率且透明。
3. 若投資存款以外其他金融商品可獲得較高之收益。
4.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依法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5. 信託財產不會因管理委員會成員個人行為,致管理基金遭受扣押甚或執行,可有效保護住戶權益。 6. 信託契約本身設計極具彈性,委託人與受託人可於信託契約內容約定信託帳戶出款方式,針對款項
動支加以控制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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