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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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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存託憑證(Depository Receipt, DR)為企業於海外發行以當地幣值計價,並代表該企業普通股之憑證,存託憑證持有人所享之權利義務與普通股股東相同。存託憑證發行之主要目的,在於便利企業至海外募集資金,同時,也方便投資者以間接方式來持有他國企業的股票。
- 存託憑證的發行方式有兩種,一為由發行企業或是其股東,撥出一定比例的股權,一為辦理現金增資,存放在海外託管銀行,經由託管銀行發行代表公司股權的存託憑證。一般而言,企業每年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並無次數上的限制,不過,通常以不超過公司發行股數的15%~20%較佳,以避免股權過度稀釋。
- 由國外企業(包括在國外上市的我國公司)至我國發行的存託憑證則稱為台灣存託憑證(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TDR)。TDR除了係以新臺幣計價買賣外,其交易單位、價格申報、交易時間,或是升降單位與升降幅度等,均與本國股票之相關規定相當。
- 當國外企業發行TDR時,必須依據轉換比例提交等同數量的標的公司股票,寄放於國內存託銀行委託之國外保管機構,並於台灣發行相等數量的TDR,其持有人的權利義務與國外普通股股東相同。持有人可於國內證券交易市場直接交易TDR,或要求將其TDR轉換為國外股票,在原股上市地點出售,亦可在主管機關核准之額度內要求公司重新發行新的TDR。
- 本行於民國85年奉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存託業務,為國內第一家提供台灣存託憑證存託銀行專業服務之金融機構,亦是國內少數承作TDR存託業務之本國銀行之一。本行具有豐富的存託銀行業務經驗,善盡存託機構之責任,為客戶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代理外國發行人公告及申報相關資訊與重大訊息、股東會召集及股利分派相關股務事宜、接受投資人申請兌回/再發行存託憑證等各項作業,為投資人及發行公司提供迅速而優質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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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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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存託憑證之發行。
- 台灣存託憑證之兌回、轉讓、過戶及其它相關股務。
- 代理外國發行人公告及申報相關資訊與重大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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