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款信託

消費者基於對廠商之信賴,而預先給付廠商消費款項,為加強廠商履行其應盡義務之目的,在主管機關要求下,以廠商為委託人,並以消費者預先給付之全部或部份消費款項或廠商自有財產交付信託,由受託銀行依該信託契約約定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當消費者實際獲得服務或信託期滿後,業者始可領回該筆信託財產。

業務特色

  1. 1

    由公正第三人保管資金,確保信託財產安全,對消費者權益較有保障。

  2. 2

    將預收款項交付信託管理,可提升消費者對廠商之信心,有利於廠商推廣業務。

信託服務及諮詢專線:(02)2312-3636分機88976、88978、88979、8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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