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U人民幣風險預告及規定

辦理DBU人民幣業務之規定
(一)自然人買賣人民幣業務,每人每次買賣現鈔及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之金額,均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中央銀行對違反規定情節重大之客戶,得要求銀行沖正該交易,並拒絕受理其辦理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交易。
(二)自然人匯款人民幣至大陸地區業務,其對象應以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為限,匯款性質應屬經常項目,且每人每日匯款之金額,不得逾人民幣八萬元。中央銀行對違反規定情節重大之客戶,得要求銀行拒絕受理其辦理人民幣匯款至大陸地區交易。
(三)非自然人【含法人、商業(行號)及團體或非居住民法人】: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若非跨境貿易項下,無額度限制。惟若涉及新臺幣結匯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仍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跨境貿易交易並透過人民幣清算行辦理平倉後,經發現有交易不實或虛偽情事時,中央銀行對查有違反規定情節重大之客戶,得要求銀行拒絕受理其人民幣跨境貿易相關交易。
 
辦理人民幣業務可能產生之風險及應注意事項
由於目前人民幣進出大陸地區仍須受大陸當地相關法規的限制,客戶辦理本項業務可能面臨下列風險:
一、客戶應注意其原持有人民幣資產或負債可能因法令之變更,導致必須改以其他貨幣作為收、付的工具:
(一)客戶原持有之人民幣資產、負債或因交易而產生之給付義務均可能因法令之變更導致影響人民幣資金在市場的供需或交易之清算交割,雖銀行業對原已受理之人民幣案件之後續作業,仍積極、盡力尋求其他解決管道及方式,但必要時有將依當時之市場匯率,改以其他幣別取代之可能性。例如:2010年10月香港地區因跨境貿易結算量暴增,導致貿易結算兌換安排超過限額而暫停運作,大陸當地主管單位針對參加行之清算帳戶調整其部位最低或最高之限制,或要求參加行的清算帳戶應維持之最低保留金額,或調整清算帳戶之利率,均會影響銀行人民幣業務之操作,導致人民幣資金來源或去路之管道減少甚至中斷。
(二)授信戶辦理人民幣授信業務時,應考量貸款到期時本身人民幣資金之還款能力,若屆期無法以人民幣還款而須以其他外幣還款時,授信戶可能面臨匯兌風險。
(三)授信戶辦理人民幣授信業務,雖與銀行於消費借貸契約中約明借款金額或額度,惟囿於法令限制,致銀行未能撥款時,授信戶將受有資金短缺之風險;如改以其他外幣撥款,授信戶可能因匯率波動而衍生匯差風險。
 
二、客戶應充分瞭解人民幣進出大陸地區時將受到當地法令限制:
(一)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幣匯出及匯入者,若不符合大陸當地所規定之身分資格者,其人民幣資金不得任意進出大陸地區。倘若客戶將人民幣資金匯往大陸地區,但因前述原因,導致人民幣匯款不能送達時,銀行將協助辦理退匯,但其所需之郵電費及國外銀行收取之費用均由客戶負擔,且直接自匯款金額中扣除。並告知客戶大陸當地之法令,可能隨時變更。
(二)授信戶辦理人民幣貸款如擬在大陸地區使用,客戶須先取得大陸當地主管機關批准相關人民幣資金得在大陸匯入及匯出,並遵守大陸現行外債管理規定辦理外債登記,如因授信戶未依大陸相關法令辦理,以致已撥付之人民幣無法匯往大陸支應需求或遭退匯時,其所衍生之借款利息及相關費用均由授信戶自行負擔。
 
三、客戶應充分瞭解人民幣仍會受匯率波動之影響衍生其交易之風險及評價損失:
鑑於影響市場變動因素甚多,導致匯率波動幅度可能極大,客戶從事人民幣相關交易,可能因市況起伏不定或特殊情事發生,導致客戶之交易風險或評價損失。爰客戶於從事該筆交易前,應考量本身財務狀況及承受風險之能力,並充分瞭解該筆交易所涉財務、會計、稅制及相關法律規定;客戶明瞭並願意自行承受因進行交易所可能衍生之交易風險及損失。
 
四、客戶在辦理本項業務前應確認,已充分瞭解上述有關人民幣業務之應注意事項及其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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