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

提供客戶跨境的商品採買及勞務提供之進口相關服務。

一、本行目前辦理者如下:
(一)信用狀業務
(二)進口融資
(三)轉開信用狀
(四)託收業務
(五)外幣保証

二、業務內容:
(一)信用狀業務
所謂開發信用狀,係銀行接受客戶委託簽發信用狀文書,通知並授權指定受益人(賣方),在其履行約定條件後,依照一定條件,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憑證,由該銀行或其指定銀行負責承兌或付款之授信方式。如開狀後信用狀文件尚未寄達本行,貨物已先運達卸貨港,進口商可向本行於核准額度/條件內,申請辦理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

1.即期信用狀 進口押匯
所謂即期信用狀即進口廠商除了開狀時自行結匯部份款項後,其餘未結匯金額於貨物運達時 即出口商押匯後 再完全結繳予開狀銀行,並負擔開狀行墊款之利息,亦即信用狀規定賣方所簽發之匯票為見票即付者( PAY AT SIGHT ),賣方向押匯銀行所提示之匯票及其所跟隨之單據完全符合信用狀之條款時,押匯銀行於審核無誤後立即支付款項。 即期信用狀除了全額結匯者外,是開狀銀行對信用狀申請人之短期融資。

2.買方遠期信用狀 進口融資
凡廠商向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購買物資,於信用狀付款行付款時,給予廠商一定金額之融通,對賣方而言與即期信用狀相同,均為見票即付 PAY AT SIGHT ,即由銀行貸款予買方,並透過付款行/押匯行,將款項交付賣方,並依貸款契約之約定額度、利率、天數等向買方洽收利息,並於約定到期日收回本金,利息由買方負擔。

3.賣方遠期信用狀 應收承兌票款
為協助廠商以「賒購」方式向國外出口商購買物資,由廠商申請經由銀行以信用狀方式向國外出口商「保證」,於出口商貨物裝船後一定時日,依照約定清償貨款,即依信用狀規定賣方開發之匯票為見票後若干日始予付款,惟出口商可能向押匯行貼現 DISCOUNT 之方式先行取得出口押匯款,貼現息則由賣方負擔。賣方遠期信用狀屬「保證」而非放款。

(二)進口融資
進口商在辦理進口業務而有融資需求時,可在本行申請進口融資額度。進口融資包含開發遠期信用狀項下墊款、進口託收D/A 承兌交單 墊款、D/P 付款交單 墊款及O/A記帳方式墊款。

(三)轉開信用狀
出口商或貿易商向供應商採購貨品外銷,因特殊原因不便以轉讓信用狀方式由貨品供應商直接出口,可憑主信用狀(MASTER L/C)向其往來銀行申請開發給另一受益人(供應商)之信用狀稱為轉開信用狀(BACK TO BACK L/C),亦有直譯為背對背信用狀。

(四)託收業務
凡非依信用狀進口貨品者,國外出口商將全套貨運單據及 或匯票,交由其往來銀行(託收銀行)代收貨款,託收銀行再委由本行(代收銀行)代收該文件項下之貨款,本行於貨款收妥後即行結付國外託收銀行。

1.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簡稱D/P)託收條件表明憑即期匯票付款或單純付款後,始予交付單據。即付款人(買方)必須先付清(匯票)款項後,始可取得貨運單據,提取貨物。

2.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簡稱D/A)託收條件表明憑遠期匯票之承兌始予交付單據,即匯票付款人於銀行提示匯票時,在票面上簽章承兌,承諾到期付款,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提取貨物。到期時進口商付款,出口商始取得貨款。

(五)外幣保証
1.借款保證(LOAN GUARANTEE)
我國廠商向國外金融機構洽借資金,受理銀行常提出國內銀行作保的要求,借款人可向本行申請還本付息的借款保證。

2.分期付款保證(INSTALLMENT PAYMENT GUARANTEE)
我國廠商以分期付款方式自國外進口機械設備或貨品時,國外供應商為確保分期付款安全,常要求我國廠商洽請國內往來銀行出具保證函,保證該分期付款到期償還。本行可配合廠商需求辦理本業務。

3.投標保證(TENDER GUARANTEE)或押標金保證(BID BOND)
我國廠商參與國外企業或政府的標購、標售、或工程投標,招標人通常要求有意投標者於投標前按招標底價繳納若干成外匯以為保證金,俾約束並促進投標人得標後於約定期限內簽定契約,保障如期交貨或按期施工。上項保證金,可以本行開具的保證函替代。

4.履約保證金保證( PERFORMANCE BOND )
國外買方、賣方或工程業主與我國廠商簽約時,為免屆時不履行契約,通常要求我國廠商繳納一定比例的外匯以為保證金。若國外買方、賣方或工程業主同意以本行開具的保證函替代履約保證金,即是履約保證金保證。

5.預付款保證( REFUND BOND )
進口商依據銷貨契約需預付出口商訂金或預付款時,為恐出口商無法履約又未能歸還,可要求出口商出具本行簽發的保證函,以保證該預付款的安全。

三、業務洽詢:
如要申請服務或有相關問題,請洽服務電話:(02)2550-8811轉分機822或252

移至最頂 往下滑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