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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行目前辦理者如下:
(一)出口融資
(二)出口押匯
(三)遠期信用狀賣斷
(四)出口託收
(五)信用狀通知
(六)信用狀轉讓
(七)押匯金額轉讓
二、業務內容:
(一)出口融資
出口商在辦理出口業務而有融資需求時,可在本行申請出口融資額度,待國外銀行將託收款項或進口商到期將貨款匯入本行後,即可償還借款。
1.外幣貸款
出口商出口後以託收(D/A、D/P)或記帳(OA)單據辦理外幣貸款。託收俟國外代收銀行收妥貨款,匯入本行指示存同帳戶即予銷帳;記帳還款來源為進口商到期匯入貨款。
2.新台幣外銷貸款
出口商出口前以出口信用狀、訂單等,向本行申請新台幣貸款。
(二)出口押匯
出口廠商將貨品輸出國外後,根據信用狀所載條款,備妥全部貨運單據,持向往來之外匯銀行,接洽讓購(押匯)而取得出口貨款,押匯銀行則依信用狀指示,將有關單據發送至開狀行或其指定行收取貨款。
(三)遠期信用狀賣斷
意指一個票據持有者將未來應收之債權轉讓給應收票據收買業者(FORFAITOR,買斷行)以換取現金。在轉讓完成後,若日後此票據到期而不獲兌現,買斷行亦無權向賣出者追索。故FORFAITING是一種無追索權之票據貼現。
1.承作方式
出口商提供遠期信用狀影本予本行轉知買斷行,由買斷行依據該信用狀內容評估收買額度,及以票據付款期間長短、開狀行本身債信、國家風險訂定買入貼現固定利率,再以無追索權方式,買入業經該信用狀開狀銀行或保兌銀行(如有保兌時)已承兌之票據。本行於買斷行付款後,即將上述款項撥付出口商帳戶。
2.對出口商好處
(1)不佔用出口額度。
(2)高資金流動性及減少對銀行之負債。
(3)可規避開狀行信用風險、進口商所在地之國家風險,及信用狀到期前之利率風險。
(四)出口託收
本行辦理出口託收,依據託收統一規則,及委託人(出口商)之託收指示辦理。
1.D/A:進口商於「承兌」(Acceptance)後,就可取得貨運單據辦理提貨,進口商於承兌到期日始行付款。
2.D/P:進口商必須先付清貨款後,才能取得貨運單據辦理提貨。
(五)信用狀通知
開狀銀行發送信用狀經本行(通知銀行,ADVISING BANK)通知,在不受約束之情形下通知受益人。
(六)信用狀轉讓
可轉讓信用狀係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請求本行(轉讓銀行),將該信用狀之全部或部份能由一個或一個以上之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之信用狀。
(七)押匯金額轉讓
押匯金額轉讓(ASSIGNMENT OF PROCEEDS)為信用狀受益人有權將其於信用狀下可得或將得之款項讓與指定之受款人。此款項之讓與,與信用狀本身項下權利行使之讓與無關。
三、業務洽詢:
如要申請服務或有相關問題,請洽服務電話:(02)2550-8811 按2轉出口部門
營業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6517096。 營業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金融事業群,統一編號:38618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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