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執行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有關受告誡戶帳戶、帳號管制措施公告

 

本行為遵循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1日公告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就警察機關提供之受告誡處分名單(下稱受告誡戶),本行將採取以下管制措施:

一、 受告誡戶向本行申請開立新帳戶、與本行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本行得依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規定拒絕辦理。

二、 受告誡戶於本行開立之所有帳戶,除繳交公用事業費用(如水、電、瓦斯)、稅款、罰金、罰鍰、滯納金外:

  1. 每個帳戶之晶片金融卡於自動化服務設備(含實體/網路ATM)每日轉帳(含約定、非約定交易)、提領金額上限各為等值新臺幣一萬元整;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含行動金融卡)與前述提領額度併計。
  2. 禁止使用本行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電話(語音)銀行及將存款帳戶連結各式支付平台(含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或開放銀行TSP業者等)及其他類似之電子銀行業務辦理支付或轉帳服務(含傳真指示交易、O2O雲端理財服務、自動扣款交易(如證券交割款、貸款本金利息、信用卡費)等),惟受告誡戶於告誡期間仍得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匯款服務。
  3. 受告誡戶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匯款時,本行為了執行加強身分確認或持續審查措施,得要求其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交易之合理性,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本行得拒絕受理。

三、 本行對受告誡戶進行加強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措施時,如發現有疑似洗錢或其他不法交易時,得於查證期間內,先予暫停帳戶、

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依相關契約約定予以關閉。

有關本辦法行政告誡處分相關問題,請與警察機關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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