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0403震災受災居民原債務展延協助措施

  1.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3日止
  2. 二、適用對象:本行客戶為花蓮0403震災災區所在地之受災民眾,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1.災區:係指花蓮縣全境及新北市土城區、板橋區、中和區、五股區、新店區、八里區、三重區、新莊區、汐止區、永和區、蘆洲區、鶯歌區等12區;災害發生日係指民國113年4月3日;嗣後如有增訂災區範圍或災害發生日依行政院公告辦理。
    • 2.證明文件:應檢具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及本行要求之其他相關文件,及本行要求之其他相關文件。
  3. 三、本協助措施得申請各項債務展延期間依原貸款類別及災損情形分類,依銀行公會113年6月5日全授消字第1130001023號函「花蓮0403震災受災居民原債務展延協助措施Q&A」 辦理,若欲申請,請洽本行客服專線0800-261-732,手機請改撥(02)8073-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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