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福利措施及退休制度與實施情形

 

員工福利措施及退休制度與實施情形

(一)員工福利措施:

  1. 優惠利率存款。
  2. 優惠利率貸款。
  3. 金融交易手續費/滙費優惠。
  4. 員工婚、喪、生育、節慶、生日、社團、子女養育補助金之補助。
  5. 員工酬勞分配。
  6. 員工持股信託。
  7. 退休金、撫卹金。
  8. 特別休假。
  9. 員工及眷屬團體保險、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防疫險。
  10. 友善育兒措施:

    (1)與托兒機構簽訂費用優惠合約。

    (2)提供家庭照顧假、產檢假、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

    (3)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員工得在二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11. 在職進修補助。
  12. 專業證照獎勵方案。
  13. 員工定期健康檢查。

(二)退休制度與實施情形:
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稱新制)之勞工,依其工資之6%金額,每月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專戶,同時為選擇繼續適用勞基法退休金給付標準(以下稱舊制)之勞工及選擇適用新制但留有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依渠等工資總額之2%金額,每月提撥退休準備金至臺灣銀行專戶存儲,並於年度終了前,估算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之同仁所需之退休金數額,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確保同仁舊制退休金權益;海外地區分公司之退休金,悉依當地政府規定辦理。

依勞基法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確保員工退休金之請領權益。本委員會於民國111年4月完成第九屆委員改選,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核備在案。


符合以下條件之員工,得檢具申請書提出退休之申請:

  1. 於本行任職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2. 於本行任職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3. 於本行任職25年以上者。

本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方得命令退休:

  1. 年滿65歲者。
  2.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者。
  3. 本行員工年滿65歲者,得視業務需要、過往績效表現及個人健康情形予以延任。

(三)薪酬政策
為落實利潤共享理念,本行視營運績效及盈餘情形,按員工個人表現與發展潛能,分配獎金及員工酬勞;其中員工酬勞提撥原則,係遵循公司章程第25條第1項規定:「本銀行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淨利,應提撥3.5%~4.5%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1.5%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此外,亦參酌市場水準及個別績效為員工加薪,111年度調薪原則:經理人為0.7%~8.0%、非經理人為0.7%~8.0%,整體平均調幅為3.1%。112年度調薪原則:經理人為1.0%~8.0%、非經理人為1.0%~8.0%,整體平均調幅為4.0%。另因應外部物價上漲,本行自111年7月調升全體同仁伙食津貼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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