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重要資訊

信用卡重要資訊


信用卡相關利率/費用

項目名稱 收費方式 備註
年費
  1. 遠東頂級快樂卡:正卡NT$24,000,附卡NT$24,000。
  2. 遠東HAPPY GO頂級卡:正卡NT$12,000,附卡免年費。同時申辦正卡+1張附卡:正卡NT$15,000,附卡免年費。
  3. 世界卡/無限卡:正卡NT$10,000,附卡免年費。
  4. 御璽卡/晶緻卡/鈦金卡:正卡NT$2,000,附卡免年費。
  5. 白金卡:正卡NT$1,200,附卡免年費。
  6. 金卡:正卡NT$600,附卡免年費。
  7. 普卡:正卡NT$300,附卡免年費。
  1. 世界卡/無限卡首年免年費,每年刷卡消費滿NT$300,000 即享次年免年費。
  2. 白金卡、金卡、普卡首年免年費,每年刷卡一次以上即享次年免年費。
  3. 御璽卡/晶緻卡/鈦金卡首年免年費,每年刷卡NT$6萬或12筆以上即享次年免年費。
  4. 聯名卡、認同卡年費依個別專案年費收取。
循環信用利息
  1. 本行差別利率級別:6級
  2. 自104/9/1起各級利率:6.74%、7.99%、10.84%、13.76%、14.45%、14.99%(個人化差別利率詳見帳單)
  1. 自帳款入帳日起計算。
  2. 差別利率檢視頻率:3個月。
  3. 本行以持卡人電腦評分結果訂定持卡人適用之差別利率,並定期審視及調整持卡人的循環利率。本行係依據持卡人之信用狀況及繳款行為、金融機構無擔保負債金額或使用率、金融機構授信額度增加、本行用卡狀況、職業、收入或信用額度等基本資料 ... ... 等其他情事進行持卡人信用評分,經本行事先通知得予調升持卡人的循環利率。
違約金 依下列方式計算:
  1.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NT$300
  2. 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NT$400
  3. 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NT$500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NT$150+(預借金額 3%)  
調閱簽單手續費
  1. 國內簽單每筆NT$50
  2. 國外簽單每筆NT$100
 
掛失費 每卡掛失費NT$200;Combo卡補發另加收NT$300;mc2卡補發另加收NT$200。  
補印帳單手續費 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每次每月NT$100 最近三期內之帳單補印免收。
清償證明手續費 每份NT$200  
溢付款退款手續費 每次NT$100  
緊急替代卡費用 在國外遺失信用卡而要求補發緊急替代卡,其費用為每卡NT$3,000。(依國際組織收費標準為準)。 本費用將隨國際組織收費標準而變動。
國外交易清算手續費 國際組織收費:交易金額之1%
本行手續費:交易金額之0.5%
本費用將隨國際組織收費標準而變動。
靈活金 利息 每期為核貸金額的0.30%~0.60%
  1. 本收費方式將依本行政策及申請當時消費繳款狀況調整計收標準
  2. 每期本息依年金法計算總付本金及利息後,將本息均攤於每期(差額入首期)作為繳款及沖銷(依年金法試算調整利息收取方式)。
帳戶管理費 NT$650~NT$1,300
帳單/消費(單筆及總額)/專案分期付款利息 每期為核准金額的0.25%~0.80%
特店分期(含指定分期) 不須額外支付手續費
語音、網路、應用程式(如APP)等繳交稅費等其他費用
  1. 交通罰鍰、除綜所稅(含未申報補徵)外各項稅款每筆NT$20
  2. 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為繳交金額的1%
  3. 學費、醫療費用 ... 等費用
  1. 綜所稅(含未申報補徵)收費以專案公告為準
  2. 透過語音、網路、應用程式等平台繳費之相關費用以該平台規定為準

★ 各項費用或收費金額之調整頻率每季得調整一次,如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

 

信用卡重要業務/財務

 
信用卡重要業務及財務狀況即時資訊:113/03
說明:為利社會大眾對本行信用卡重要業務及財務狀況獲得即時資訊,本行遵循 財政部台財融(四)字第0934000434號函規定,自九十三年七月起,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信用卡前一個月底應揭露項目,揭露於本行網站上。

金額單位:仟元

應揭露項目 認定標準 113.03業務數字
1 流通卡數 發卡總數減停卡總數,且卡片狀況為正常者。 1,352,201
2 有效卡數 最近六個月有消費紀錄之卡片,不含Debit卡,只有郵購分期交易亦算有效卡,不含只有循環繳款之卡片。 966,829
3 當月發卡數 不含補發卡、續卡。 6,435
4 當月停卡數 指新增停卡部分。 7,298
5 循環信用餘額 持卡人使用循環信用之餘額(亦指孳生當月循環信用利息的本金)。 $3,437,535
6 未到期分期付款餘額 未到期分期付款餘額係由「未到期分期償還預借現金金額」、「未到期分期償還代墊消費帳款金額」以及「未到期分期償還代墊帳單帳款金額」等三項加總之金額。 $4,558,988
7 當月簽帳金額 指持卡人當月刷卡消費金額,如屬分期消費帳款應於消費當月全數申報,不得分期申報。 $3,982,060
8 當月預借現金金額 指持卡人當月動用預借現金金額,如屬分期預借現金應於動用當月全數申報,不得分期申報。 $92,439
9 逾期三個月以上帳款佔應收帳款餘額(含催收款)之比率 逾期帳款指持卡人每月繳款金額未達「最低應繳金額」、及雖未超逾期限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者,其應付帳款。若持卡人已逾期達數月,而嗣後繳付金額僅涵蓋一個月的最低應繳金額,則逾期期間減少一個月,須俟持卡人將所積欠各期最低應繳金額全部償還後,始得回復為未逾期。 0.26%
10 逾期六個月以上帳款佔應收帳款餘額(含催收款)之比率   0.01%
11 備抵呆帳提足率 實際提列備抵呆帳佔應提備抵呆帳之比率。 102.59%
12 當月轉銷呆帳金額 當月份轉銷呆帳之金額。 $14,087
13 當年度累計轉銷呆帳金額 截至當月止,當年度累計轉銷呆帳之金額。 $37,741
14 信用卡循環利率 差別利率級數:6 級
定期檢視頻率:3 個月
  1. 6.74%(99,685、8.35%)
  2. 7.99%(265,607、22.24%)
  3. 10.84%(244,294、20.45%)
  4. 13.76%(347,783、29.12%
  5. 14.45%(99,793、8.35%)
  6. 14.99%(137,279、11.49%)
平均數:11.49%
中位數:10.84%
眾數:13.76%

 

 

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

本案經金管會104.6.29金管銀票字第10400118120號函准予備查。
 
一、 信用卡僅為支付工具,信用卡機構對買賣商品或服務之瑕疵或履行並不負保證責任,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先審慎評估。例如,在購買各行業商品(服務)禮券時,應注意該禮券已依各行業之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提供履約保證。
二、 刷卡時,請特別注意帳單或商品/服務合約上所列之交易金額與日期、付款方式(載明信用卡卡號)、個人資料及購買之商品/服務內容是否完整無誤,若購買非銀貨兩訖(預付型)商品/服務時,更應注意商品/服務提供有效期間及條件是否明確記載,務必於交易時確認商品/服務或合約內容完整無誤後,才刷卡簽帳。若為非銀貨兩訖(預付型)產品,帳單或商品/服務合約之原本(或正本)及相關文件(例如購貨證明、收據、使用紀錄收據及表單、會員卡或晶片卡、上課證等)應於刷卡完成時取得上述文件,並保存至商品/服務有效期間屆滿或收到貨品確認無誤。
三、 保存每一筆消費簽單,等到月結帳單寄到時,逐筆核對,如對交易明細暨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有疑義,包括無此筆交易、重覆請款、交易金額有誤、已以其他方式付款等,應立即向特約商店或發卡機構詢問並請求處理。
四、 當購買之商品或服務有未獲提供(含預借現金未吐鈔)之情形時,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依照發卡機構之約定條款之規定,檢附第二條所列示之相關證明文件主張爭議帳款;如持卡人與商店雙方已取得協議,發卡機構將不會接續處理持卡人之爭議帳款。本行(或本公司)受理爭議帳款之客服電話:(02)8073-1166、0800-261-732。
五、 請持卡人購買非銀貨兩訖(預付型)之商品/服務時,應注意其提供商品/服務期限及主張爭議款扣款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六、 茲就發卡機構處理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主張爭議帳款之程序(以下簡稱「處理爭議帳款程序」)需要持卡人配合之重要事項,摘要如下:
  (一) 所謂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係指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持卡人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於爭議帳款扣款期限截止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發卡機構提出並主張扣款。持卡人對於同一筆交易僅能向發卡機構申請一次爭議帳款,有關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就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爭議帳款扣款期限如下:
 
信用卡國際組織 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請求之期限
Visa
服務或商品未提供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含例、假日)內,且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540日曆日
  服務未提供舉例說明:如2009年1月15日以Visa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但俱樂部在2010年2月10日停業,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發卡機構應於2010年2月10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商品未收到舉例說明:如2010年1月15日以Visa卡購買傢俱,並約定於2010年3月15日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貨,但3月15日當天商店卻表示無法交貨時,發卡機構應於2010年3月15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MasterCard
1. 當商品未收到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商品約定送達日起120日曆日內。

舉例說明:如2010年1月15日以MasterCard卡購買傢俱,並約定於2010年3月15日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但3月15日當天商店表示無法交時,發卡機構應於2010年3月15日起120日曆日內提出扣款請求。

2. 服務未獲提供
(1) 一次性提供服務: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內。
舉例說明:如2009年1月15日以MasterCard卡支付2009年3月15日所提供的服務費用,但3月15日當天商店表示無法提供服務時,發卡機構應於2009年3月15日起120日曆日內提出扣款請求。
(2) 服務中斷(非屬一次性提供服務):需於交易清算日或特約商店無法提供服務日起120日曆日內,但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540日曆日。
舉例說明:如2009年1月15日以MasterCard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但俱樂部在2010年2月10日停業,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發卡機構應於2010年2月10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JCB
1. 台灣國內交易:
(1) 服務商品未獲提供、提供之商品損壞、商品或服務未如同描述:交易清算日起120日曆日內。
(2) 商品、服務中斷(非屬一次性提供):商品預訂提供日(商店無法營業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交易清算日起540日曆日內。
2. 如為國際交易,則自交易清算日120日曆日內。
AE
1. 國內、外交易於交易清算日起120日曆日內;或
2. 自下列任一日起算120日曆日內(以最先發生者為準):
(1) 預定收受商品服務之日。
(2) 持卡人發覺預定商品服務無法提供之日,且不超過該首次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
DINERS
服務或商品未提供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含例、假日)內,且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540日曆日
  服務未提供舉例說明:如2009年1月15日以DINERS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但俱樂部在2010年2月10日停業,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發卡機構應於2010年2月10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商品未收到舉例說明:如2010年1月15日以Visa卡購買傢俱,並約定於2010年3月15日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貨,但3月15日當天商店卻表示無法交貨時,發卡機構應於2010年3月15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註一: 交易清算日係指收單機構將該筆交易交付於清算組織進行資料處理的日期,每筆交易清算日持卡人可逕洽發卡機構
  註二: 請注意「處理爭議帳款程序」應以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詳細規則為準。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對「處理爭議帳款程序」有制定或變更規則、解釋及仲裁會員機構爭議之最終權限,所以持卡人主張爭議帳款,不表示一定可以退款或對於分期付款未付部分無須再繳款。
  (二) 如果持卡人刷卡購買商品/服務的提供期間超過前述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規定,則於該期間過後,發生特約商店無法繼續提供商品/服務的情形時,因為持卡人已無法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處理此類爭議,所以持卡人購買該類商品/服務前,宜審慎評估將來無法獲得商品/服務之風險。
(三) 倘持卡人對於爭議帳款要求發卡機構向信用卡國際組織提出仲裁者,持卡人需向發卡機構承諾支付仲裁程序可能產生之相關處理費用。惟仲裁結果有利於持卡人,持卡人無需負擔全部或部份仲裁處理費。
本行(或本公司)收取仲裁處理費每筆為美金500元,新台幣金額依國際組織規定之匯率計算。
 

本行各卡調降最低額度(銀行風險管理必要之額度調整不在此限)
 

信用卡 額度
世界卡、無限卡 40萬
御璽卡/晶緻卡/白金卡/金卡/普卡 3萬
學生卡 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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