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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暨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說明事項
根據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合作促進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執行協定(「台美協定」)及依我國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 第 6 項訂定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簡稱「台灣 CRS」)等相關規定,要求金融機構須依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住者身分蒐集並匯報相關資訊。 依 FATCA/台美協定/台灣 CRS 規定,本行須取得帳戶持有人之 FATCA 文件/CRS 自我證明文件,以辨識帳戶持有人具有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有關稅務居住者的身分如何界定,將隨著每個國家/地區所訂定的內容及範圍而異。帳戶持有人須了解其具有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規範,以釐清是否符合當地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定義。一般來說,法人/實體的稅務居住者身分,可參考其設立時的註冊登記國家或地區;無居住者身分之合夥、有限責任合夥或類似法律安排之實體,得檢視其登記地、主要辦公室所在地或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個人可能具備一個以上國家/地區的稅務居住者身分(多重居住地),您可參閱OECD 官網對於各國稅務居住者相關法令介紹(Rules governing tax residence)。如有任何疑問,請與您的稅務顧問或當地稅務機關聯絡。 依規定取得之文件將持續有效,倘狀態變動(例如帳戶持有人之稅務居住者身分變動)致所填資訊不正確或不完整,帳戶持有人應通知本行並更新相關文件。本行依法可能將所徵提之文件及帳戶相關資訊提供予中華民國稅捐稽徵機關或美國國家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s,IRS),進行稅務目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提供予他方國家/地區稅捐稽徵機關。 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46-1 條第 1 項規定:「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調查或備詢,或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者,由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 其他相關參考網站: ■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 |
美國 FATCA 法案公告
1. | 本行已向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簡稱 IRS)申請登記為 FATCA 法案合規之金融機構(Participating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簡稱 PFFI)並取得 GIIN 碼。 | |
2. | 美國FATCA法案說明 | |
(1) | 美國政府於西元(以下同)2010 年 3 月頒布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第一階段已於 2014 年 7 月實施,要求海外金融機構提報美國人或美國稅務居民之帳戶資訊。 | |
(2) | 本行及海外分支機構為因應遵循 FATCA,於 2014 年 7 月 1 日已開始配合採行相關措施以符合相關規範,相關措施可能影響 貴戶權益。 | |
(3) | 若 貴戶為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美國稅務居民之個人、美國註冊之公司、或美國企業在臺分公司/在臺辦事處, 貴戶須提供美國身分證明表單 W-9。且 貴戶同意配合提供美國國稅局(IRS)關於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其他美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之相關資訊,包括美國身分之帳戶持有人姓名、地址及納稅人識別碼(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簡稱 TIN)、美國實質股東資訊、帳號、帳戶餘額或價值,及全球來源之收入總額或付款總額等。 | |
(4) | 若 貴戶非為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美國稅務居民之個人、美國註冊之公司、美國企業在臺分公司/在臺辦事處, 貴戶須填具個人/法人 FATCA 聲明書,或進一步提供非美國人之相關身分證明表單(包含但不限於 W8 系列文件、身分證影本、護照影本、美國棄籍證明等)。 | |
(5) | 貴戶同意提交本行之文件若有不實聲明將造成 貴戶之直接、間接或潛在之損失, 貴戶須自行承擔,本行不負擔任何責任。 | |
(6) | 本說明並非提供稅務或法律建議,如有任何稅務或法律上的問題,請洽詢您的會計師或律師提供建議。」 |
營業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6517096。 營業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金融事業群,統一編號:38618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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